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公司诉称,其为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电影《捉妖记》及电影中“胡巴”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游戏改编权等在内的完整著作权。《捉妖记》电影经过其宣传和推广,成为中国境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影视作品。“捉妖记”作为电影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应当作为知名商品名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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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安乐(北京)电影公司调查发现,北京青游易乐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开始宣传其开发的同名手游“爆笑捉妖记”,该手游中使用安乐(北京)电影公司享有的“捉妖记”商品名称,并在其运营的“爆笑捉妖记”微信公众号上利用电影《捉妖记》话题宣传该款手游。国内知名手游分享网站九游网为该款手游提供宣传、下载。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公司认为,其作为电影《捉妖记》及电影中“胡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以电影及电影中形象为原型自行开发或者授权第三方开发各类游戏衍生品,其自电影《捉妖记》上映之后也一直积极推出“捉妖记”正版游戏。两被告公司不仅侵权使用“捉妖记”作为其游戏名称组成部分,更在其电影《捉妖记》公映期间,利用电影热度为游戏造势,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被告公司还擅自在开发的手游海报和图标中使用“胡巴”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