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常州中院)就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视公司)起诉云南芭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芭堤酒店)、云南骏宇天华互联网有限公司(下称骏宇天华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芭堤酒店、天宇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华视公司关于作品《捉妖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令芭堤酒店、天宇公司连带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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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华视公司通过授权,获得了《捉妖记》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6月,华视公司发现芭堤酒店经营的“昆明芭堤E家酒店”(下称涉案酒店)房间内安装有天宇公司安装提供的“天华慧眼”网络机顶盒,进入播放界面后,可以直接搜索、观看《捉妖记》电影作品。随后,因认为芭堤酒店与天宇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视公司将两被告起诉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下称武进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作品在线播放业务,芭堤酒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武进区法院认为,芭堤酒店与骏宇天华公司就定制IPTV设备签订合同,约定骏宇天华公司对芭堤酒店经营的涉案酒店每个房间内的IPTV机顶盒进行安装调试。经查,“天华慧眼”机顶盒内的点播平台由骏宇天华公司运营维护,其应对所提供的影视作品合法来源负责。芭堤酒店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的客房内,通过网络机顶盒连接电视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观看服务,使消费者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点播平台获得作品,一审法院认为骏宇天华公司、芭堤酒店公司的行为对于捷成华视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由于芭堤酒店已经停止提供、播放《捉妖记》,因此对华视公司提起的停止侵权诉求不再理。武进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对此,芭堤酒店不服,上诉至常州中院。芭堤酒店诉称,首先,华视公司并未提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据,其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其次,芭堤酒店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与被上诉人骏宇天华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芭堤酒店系涉案IPTV服务终端用户,对服务内容是否取得相应的授权及IPTV平台提供的节目内容无审查义务,其并非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芭堤酒店仅对骏宇天华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审查,并未对骏宇骏宇天华公司提供的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进行审查。因此,芭堤酒店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遂维持一审判决。